核心提示: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胡长清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
本文摘自:《衡阳日报》2009年09月29日A03版,作者:佚名,原题为:《因经济犯罪被判重刑的高级领导干部》2005年12月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胡长清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胡长清还有161.77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还查明胡长清的行贿行为亦构成犯罪。数罪并罚,2000年3月,胡长清被判处死刑。这是共和国继建国之初惩处刘青山、张子善的枪声之后,高级领导干部因严重经济犯罪被处极刑的第一枪。
1998年7月原北京市市长陈希同两罪并罚被处有期徒刑16年;
2001年10月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
2003年1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2007年12月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判处死刑; 200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刑; 2008年2月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 2008年4月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因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18年; 2008年10月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8年10月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8年10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
(编辑:崔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