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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无实的晚清洋务企业股东会
时间:2021-11-02来源:南方都市报
股东会是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特定场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股东会议是公司运作的阶段性总结与检讨,由此决定了股东会对维护股东权益与保障公司

    股东会是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特定场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股东会议是公司运作的阶段性总结与检讨,由此决定了股东会对维护股东权益与保障公司运营的重要意义。

    股东会以集议、查账为主

    有不少专家学者倾向于把近代著名实业家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在1907年召开的首次股东会议,看做中国近代第一次正式的公司股东大会。这种说法,自有其理由。不过,就股东开会,研究、检讨公司经营状况,决定采取对策而言,在此之前,已不为鲜。

    即以实行“官督商办公司制”的洋务民用企业而言,并不乏召集股东进行会议之举。例如轮船招商局规定每年八月初一在总局召集股东会议,平素遇有营业方面的紧要事件,诸如修改规章、添购船只、兴造码头栈房等,亦须邀请有股众人集议,俾择善而行。在实际经营中,轮船招商局在唐廷枢担任总办的十余年时间内有过召集股东会的记录。《申报》通讯员应邀参加了该局1882年10月召开的股东会议,对会场情形进行了专题报道。在本次会议上,招商局管理层提出扩股100万两的计划,得到与会股东的一致同意,历时五个多小时,会议圆满结束。

    其他洋务企业也有过召集股东会的规定,例如平泉矿务局声明,每年八月初一日,“准在股之人来局会议一次,如有应行改易者,即可和衷商办,总求于局务有裨”(《平泉矿务局招商章程》,《申报》1882年6月11日)。开平煤矿于1888年7月13日在天津的报纸上发布启事,声明于本月17日在天津办事处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账目和公司管理层拟定的六厘分红方案。天津铁路公司于1888年结账时,曾“邀请众股友”到局查账并商议有关事项。安徽池州煤矿创办之时议定每股百两,先收四分之一作为启动经费。当第一期股款花完之后,公司于1885年冬邀请股东来局集议,照章添资。结果大家认为,以当时的市场形势,续收其余75两,实难就绪,不如改成每股25两,另招新股,公司遂照此执行。

    股东会开成“股东宴会”

    但是,召集股东会并未成为洋务民用企业的普遍做法,有的企业连关于股东会议的规定也没有。轮船招商局等企业虽然召集过股东会议,但其形式重于内容。当年《申报》对该局股东会议的报道中称:开会之前,先由招商局唐廷枢等四位经理对股东发柬相请。会议定于某日晚上六点半开始,共约六七十人赴会。来宾登楼入座之后,酒肴递进,茶酒兼备,屋内灯火通明,人人兴高采烈。每个座位前放置公司账略一册,来客可边吃边看,同时听取总经理唐廷枢对公司过去一年经营状况进行总结汇报。当唐提出扩股100万两,俾添置轮船,开辟航线,深浚利源之时,众股东纷纷点头,咸表赞同,并有带头者起言:“君言良是,想凡有股者必无异议。惟频年赖君等筹划,使局务蒸蒸日上,而我等得安享其利,于心殊抱不安耳。”于是,宾主尽欢,欣然举杯称贺。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宾主余兴未减,乃商榷古今,纵谈风月,互相说些闲话,至晚十一点一刻方告结束(《纪招商局议事情形》,《申报》1882年10月14日)。

    股东会开成“股东宴会”在当时并非鲜见,当年《申报》的一篇评论指出:中国公司开股东会议时,公事未说,先排筵席,更有雅兴,招妓侍侧,拇战喧呶,杯盘狼藉,主宾欢然,其乐融融。迨至来宾既醉且饱,公司方面然后以所议之事,提出讨论,征求意见。其实,所议早已拟定,笔之于书,特令众人略一过目而已。管理层认可的,无人否定;管理层不同意的,无人赞成。相对而言,西方公司召集股东会,“不过约定时日,约定地方,届期毕集,取公司应办之事与众共议,可者可,否者否,一一登诸簿上,议毕而散,并一茶亦不备”(《中西公司异同说》,《申报》1883年12月25日)。可见,西方公司股东开会旨在“议事”,异常节俭;中国公司股东集会,则注重场面,讲究吃喝,与会者仅为“听事”,而非“议事”。

    股东议事会之所以演变成“情况通报会”,一方面可能是企业方面的美酒饱食“堵”住了股东之口,另一方面也不排除股商认为公司高管皆系官方委任,故“有所怀疑畏惮而不敢尽其辞”(《书李傅相招股开铁路示谕后》,《申报》1887年5月31日),恭维赞颂虽非本意,也别无他策。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公司业务繁复,一般股东并不熟悉,更无暇研究,难以提出自己的主解。况且,公司账目庞杂,非专业人员,很难看出究竟。西方公司均有专门的监察人,代表股东进行相关审查,而在洋务企业则不存在,所以一般股东也只有“唯唯喏喏”而已。

    机制不健全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正因为股东会议对企业主管者而言可有可无,所以企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多不会征求股东的意见。例如轮船招商局虽然规定,遇有紧要事件须邀请有股众人集议,俾“择善而行”,但该局1876年兼并旗昌轮船公司和1884年暂时售卖于旗昌洋行,事前均未令众股商知悉。收购旗昌轮船公司的决策是该局高管徐润和叶廷眷“通宵筹计”后作出的。而将招商局出售于旗昌洋行,则主要是由另一位高管马建忠在李鸿章支持下策划完成的,中小股东事先根本不知。当时的《申报》如此记述此事:“招商局之卖于旗昌也,事出仓卒,迹涉擅专”。当此事被披露后,招商局股东“无不心惊发指,各抱不平,然事已至此,无可挽回,亦惟存木已成舟之想,徒为叹息痛恨而已”。部分股东至总局质询其事,马建忠避匿不敢出见。《申报》也对招商局股东充满同情,做出如此评论:姑不论招商局系取法泰西的公司企业,即便是一般的店栈铺号,苟有大事,亦必邀集股东共同商议,众议允洽之后,再依议办理,俾群策群力。而马建忠将招商局产业售卖,如此重要决断,则并未与股东商议,“此越分擅权之甚者也”。该报还在评论中进一步指出:招商局章程关于股东会的规定,“大旨与泰西公司通例不甚相悬”,但公司高管的专擅行为,“实与开创时之良法美意举不相合”。公司高管之所以敢如是专权,与公司股东会之徒有其名不无关系,就招商局而言,从来没有如西方公司一样开过一次既“切实”又“质朴”的名副其实的股东会议。所以,此番高管擅卖局产,也是有其由来的(《论专售商局之非》,《申报》1884年8月22日)。

    那些没有规定召集股东会议的企业更是把公司高管的意志强加于众股东。例如上海机器织布局在1883年股市风潮中,资本流失严重,筹建工作陷于停顿。不但投资认股者不胜怨恨,即局外旁观者亦未尝不扼腕叹息。1887年织布局高管商议,决定将老股一律以七折计算,限期每股加银三十两,以凑足百两之数,倘不照办,则“将老股票作为废纸”。这一决定事先也没有向股商征求意见,所以出台后舆论哗然,织布局老股东尤为气愤不已(《在股含冤同人公启》,《申报》1888年7月15日)。有的企业在决定停办退还股款时也不邀集股东会商,结果企业高管擅定之还股方案令股商大为不满,众股东不得不公开声讨(《顺德股商不值总办论》,《申报》1885年8月10日)。他们感叹,中小股东“势力最微,受亏最甚”。但他们“穷而无告”,所以不得不“登报以鸣冤”(《施宜众股友启》,《申报》1884年11月8日)。时人感叹:中小商人“虽经入股,不啻路人”(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第119页),形象地说明了在股东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洋务民用企业中小股东参与经营决策权被抹杀的情况。

    洋务企业的股东会之所以有名无实,难彰绩效,原因之一是当时清政府尚未制定公司法,以统一规范企业经营,各企业并无召集股东会议的强制责任。原因之二在于股东的维权意识尚待培养。如前所述,在企业经营顺利的情况下,他们对高管心存感激,认为自己获利实拜高管所赐;但当企业遇有变故,损及个人权益之时,则又呼天抢地,亟谋“伸冤”。这种极端的心态均不利于公司经营。这一情况,在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之后,逐渐有所改善

(编辑:崔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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